在房屋贷款合同里有这样一条:至贷款发放成功后,当月的利息与下月的本息一起构成下月的第一笔月付款。这大概是银行贷款的一条公认的规则。但是我发现银行却可以利用这个条款获取额外的利益,对贷款人很不公平。 试想如果贷款发放时间是月初,那么当月的利息就将近一整个月,以60万元商业贷款为例,银行就能白白多收取两千多元的利息。 如果贷款月末发放,那样当月利息才比较少,贷款人可以避免多付两千元的损失。 银行可以控制发放贷款的时间,对于贷款人来说,无疑是很被动的。 如何解决呢,以建行号称的10天内发放贷款为例,贷款人尽量在月中提交材料,那么才可能在月底的时候得到贷款,从而避免当月的过多利息。 但是又有另外一个问题,假如开发商定在10月20号左右开盘,买房人10月23号付定金,按规定必须在7天内,也就是10月30号之前付首期并办贷款,那么无论如何,银行贷款就可能在11月初发放出来,因此就产生了11月的两千多块利息。买房人12月的首付款将多出许多。我不愿意猜测是否幕后有什么原因导致开发商定在10月20号开盘,但的确结果就是导致买房人为此付出两千多块的额外利息。 说这条贷款合同是霸王条款一点不为过,甚至可以说是陷阱。 以我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改变这个现实,但是我可以把这个现象公之于众,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尽量少受一些损失。 另外我想说的是建行个别业务人员素质太差,在我与他交涉这个问题的时候,他的态度竟然极其恶劣。 我知道最终利益获得者并非这些业务人员,所以也不再追究。 我忠告包括银行开发商在内的这些集体,今后不要再算计我们业主,多为业主的利益着想,这对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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