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明确其主要内容是关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尤其是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化,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过去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成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状况。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年满18岁,他们不仅享有受教育者的权利,也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关民事权利和利益。
(一)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有关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为了保障受教育者不因经济困难、残疾、患有疾病等导致受教育机会不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高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也相应规定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九条规定:“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等。
2、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其他权利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
十九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修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修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修学。修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等。
(二)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高等学校要确保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维护管理得当,食堂饮食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名誉权方面,尤其要避免误以为他人散播的对某学生的虚构、捏造的评价内容是真实的而传播;在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方面,要防止窥探或传播他人私生活、日记、生活习惯、财产状况等他人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等。
2、民主权利
“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参加国家管理以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宗教信仰权与信仰自由、少数民族保持本民族风俗与习惯的权利等。”在高等学校中,大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团学组织学生干换届选举及其他民主选举中;大学生的批评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民主评议、发表意见等方面;大学生的申诉权的尊重和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在学校生活中,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与习惯等民主权利也非常重要。
3、财产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受到法律充分保护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需要,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学生不得赌博等。(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高功率电器,旨在防止火灾。再如,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高声播放音响、打篮球、踢足球等。
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
另外,大学生所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在高等学校也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在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三者中,“监督权必须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为基础,以畅通和有效的反馈渠道为保障。”为了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监督权,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对保障大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也做了有关规定。
对该如何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最优选择原则。
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方法:
1.自卫
2.协商、和解
3.调解与仲裁
4.诉讼
5.陈述和申辩
6.申诉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最重要的便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思想上增强维权意识,并要在现实行动中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当代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实践中的权益受损,二是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首先来看前者,大学生为了勤工俭学,纷纷到社会上参加社会实践。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但是由于大学生的社会阅历不深,很多是付出了劳动力却拿不到丝毫报酬,对此本人建议应当签订临时合同。虽然大学生勤工助学不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勤工助学者的合法权益,大学生打工可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临时用工协议,有效地保护大学生打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择业的毕业生而言,更应该提高警惕,防范求职陷阱。很多单位打着招聘的幌子,非法敛财、盗取信息、骗取劳动力等。因此,学生在谋职的过程中,一定要客观冷静,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相关要求,并到招人单位进行内部了解。在签订协议书时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并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寻求援助以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大学生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大学生应尽量通过学校的勤工助学组织寻找打工机会。如果通过直接和企业达成劳动关系的途径打工的大学生,打工前一定要花些时间和精力弄清雇工单位的合法性和工作的具体内容,比如说,他们是否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要记清营业单位的详细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在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提供有力的证据。另外,大学生如果通过社会上的一些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的话,一定要擦亮眼睛。一些所谓劳务中心根本不具备职业介绍资格,几个人租间屋子弄部电话就开张,有的还专门利用大学生急于勤工助学的心理,特意打出“急聘,周六、日”的招牌,专门招揽那些没有社会经验的大学生。这类劳务中心毫无信誉可言,并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大学生如果通过社会上的一些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的话,一定要看清职业介绍机构有无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有无职业资格证书。避免上当受骗。
同时,大学生们一定要按照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没有合同,也要注意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发生劳动关系的凭证。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雇用劳动方,有侵权、违约、强迫打工者从事违法行为时,应立即找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去咨询,或向有关国家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自己的权益纠纷任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大学生一般都是利用平时空闲和假期打工,而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约束。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寻求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