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案件, 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是不符合司法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法院以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为由不予立案,”是对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的规定的误解。
“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派出所(公安机关)没有按刑事案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可以到法院直接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也就是“派出所(还)没有处理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受理被害人的自诉请求的。
通俗地讲就是:第一种情况,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没有报案,或者报案以后,派出所没管——“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到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第二种情况,案件发生以后,派出所已经介入,还没有做出结论——“派出所没有处理当事人”,被害人到法院起诉的,不能受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只有法医的鉴定,没有其它的证据,不能判刑。
当然了,法医鉴定的意见,具有权威性。
如果经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二级轻伤,且有其它的证据,行为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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