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补助资金。
1、相关法律法规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5月4日由财政部、文化部以财教〔2012〕4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附则5章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予以废止。
2、具体方法
要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克服急功近利思想,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地方积极发展和改善群众生活的关系。将保护与建设、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联系起来,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保护工作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重要基础保障。要通过编制规划大纲,掌握遗址的现状,了解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为规划编制提供扎实的基础材料;要加强评估工作,客观分析开展工作所具备的条件,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展示规划,避免盲目性,增强可操作性,从而保证主管部门工作决策的正确性。要不断丰富保护展示的方式、手段,积极探索适合遗址性质的具有特点的保护、展示方法。
3、意义
文化遗产是全民的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一种积淀,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对中华5000年文明史的一种认同,对于传承文明、建设先进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肯定与弘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是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200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国家和省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对国家级、省级项目保护给予补助,对传承人给予资助。
1、补助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列入国家级、省级名录的保护项目。
2、补助标准。
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1万元,资助其收徒及开展传承活动。省级传承人每人每人年6000元,资助其收徒及开展传承活动。项目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经费。
3、申请程序。
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由申请人本人向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分别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确认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列入名单后,每年由文化部门负责按标准向其发放补助经费。
申请项目保护经费,应由保护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文化主管部门。属国家级名录项目内的项目,由省级财政、文化部门审核后向中央提出资金申请。中央、省级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