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如何恢复户口?

2024-11-15 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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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复员、退伍军人,可以凭相关证明回原籍入户。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

3、本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原户口注销依据(原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

1、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携带《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

2、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及各流程时限,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录入后,持证明材料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审批。

扩展资料

退伍军人办理户口所需材料

退伍士兵、士官回原籍

1、入户申请表。入户申请表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领取。

2、退伍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原籍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4、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进入各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

6、入户地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8、便装1寸证件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_中国人大网  ;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_百度百科 ;

回答2:

一、户口的含义

户口(1)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户口的载体为户籍(户口簿),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二、退役士兵的含义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2)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退伍士兵原为部队士兵战士,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三、退役士兵恢复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3)第11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因此,到了退役年龄的士兵需要恢复户口。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4)第14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以天津市为例(5),以下是退役士兵恢复户口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派出所)

(二)办理条件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 的,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申报户口登记。

(三)提交材料

原天津市居民因参军注销户口,现退出现役申请在原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复员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

3.本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提供原户口注销依据(原常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

办理恢复户口时出现特殊情形的,提交的材料如下所示:

1.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经过核实,手续齐全后当场办理,成功恢复户口。

(五)收费标准

办理“退役士兵恢复户口”业务,不收取费用。

四、退役士兵安置

(一)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6)有关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7),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三)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8),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引用资料

  1. 户口.百度百科

  2. 退役士兵.百度百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中国人大网

  4.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5. 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

  6.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章第1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7.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