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不到报废期可以申请销户(即报废)。
汽车报废办理程序如下:
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
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