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了offer又反悔属于缔约过失,对方未接受offer则不必承担责任,但若对方接受offer且已经为接受劳动合同做好准备,则公司拒绝履行offer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
offer属于劳动要约,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原则,offer已经发到应聘者手中即可生效,若应聘者同意接受offer,则属于承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向候选人发送Offer,双方形成缔约关系;
公司应与候选人针对反悔一事积极沟通;
公司与候选人均应秉持平等、诚信原则,所以候选人需对自身面试关键信息负责,同时公司应确保解除Offer的原因有客观依据,也就是要有理有据;
解除Offer对候选人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候选人原薪资水平及相对应的时间进行赔偿,以及赔偿候选人因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