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本院开设了收养孤残儿童、弃婴的业务。收养含义 收养人条件 抚养院里儿童 提供材料 收养步骤 办证材料 程序 依据、地址 何谓收养 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才能成立。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即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除。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到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政局关于收养这一块的程序你看看
http://gzmz.gov.cn/wsbs/wsbs.aspx?type=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