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益观”又称“资产负债观”是一致的
“会计收益观”又称“收入费用观”、“收益表观”或“配比观”。其当期收益是在四大假设的前提下,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处理基础,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确定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实际经济交易的结果。其收益含量具有客观、可验证和可计量的优势,但其缺点是缺乏决策的相关性。
“全面收益观”又称“资产负债观”,是一种全新的收益观。它是人们从决策有用性出发所计算出对所有者的收益。这种收益既包括反映在利润表中的收益,也包括不能直接记入到利润表中的收益。当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发生矛盾时,宁愿“牺牲一点可验证性而增加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相应的所有者“利得”。同理,在财务报告中所列示“利得与损失”就不一定只能计入到利润表中已实现的收益部分,还应该有一部分是直接计入到权益的利得,如一些持有损益。
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企业期末净资产比期初净资产的净增长额,而净资产又是由资产减去负债计算得到的,因此这种确认收益的方法被称为资产负债法。用公式表达为:收益=(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在资产负债观下,损益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