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上岗和转岗培训;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 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 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 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 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