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客户超过缴费期限仍未缴费的,供电企业会先通过短信、邮件、电话或上门派发催缴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收;经催收后仍未缴费的,将依法执行欠费停电。为避免停电影响到您的生活,请按时缴费,感谢您对供电事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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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 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