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账户。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借:银行存款(按商业汇票的贴现收入)
财务费用(按贴现收入小于票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按贴现商业汇票的面值)
财务费用(按贴现收入大于票面价值的差额)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即承况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依《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规定,详细记载必须记载事项。
我国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目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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