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诉讼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权,允许夫妻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就是说,不能强迫夫或妻对其配偶做不利被告的证言陈述,只要当事人婚姻存续,该特权就有效。大陆法系的德国刑诉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l、被指控的订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3、与被指控人现在或者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也有类似法令。法律对亲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几乎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英美诉讼法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享有证言特免权,允许夫妻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就是说,不能强迫夫或妻对其配偶做不利被告的证言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