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投毒和投放危险物质有区别吗?

2025-02-24 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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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取消了投毒罪。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第114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答2:

楼主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我国的刑法目前对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哪些。投毒行为中,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是:1、主观方面,投毒者主观具有恶意,明知道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客观方面,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就是实施了投毒行为,如果这毒投在某个特定人的生活范围内,只能对该特定人发生威胁或者危害,那只能算做是故意杀人罪,如果投放在公共场所例如水池、食堂等处,威胁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罪。这是主要区别。至于另外两个构成要件,也就是犯罪的主体(犯罪人)和客体(侵害对象),分别与2项(客观方面)相对应的。投的是毒,还是危险物,不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真正的区别就在于刚刚讲到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所要危害的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等方面的区别。

回答3: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范,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回答4: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

旧刑法中叫投毒罪。新刑法(通过司法解释)把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品罪了。现在已经没有投毒罪了,一律叫投放危险物品罪,那些没改过来的书就是太老了,那些没改过来的人就是太久不看书了。

当然改投放危险物品罪外延有所扩大。如挽弓射虎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