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此,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在不涉及纠纷的情况下并无实际用处,只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为了证明防止他人抢注或证明商标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才可能产生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一、法律依据(列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A、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B、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优势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四、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意义主要在于: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
1、该商标的独创性;
2、该商标的驰名程度;
3、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条件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那么,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应该该如何界定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