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两者会计分录有区别,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而作为个人福利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一、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
1、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发放货物给职工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企业以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因货物没有离开本企业,而是形成了另一项资产,虽然也是视同销售,按市场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产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加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两者会计分录有区别,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而作为个人福利要确认收入。
二、说明。增值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
(1)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发放货物给职工时,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货物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以自产产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因货物没有离开本企业,而是形成了另一项资产,虽然也是视同销售,按市场售价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这二者的会计分录没有什么不同。 二、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这两种情况的分录均为: 借:费用类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市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