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案例:全市开出首张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罚单,泌阳县一商户因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被罚13万元
近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一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商户给予13万元罚款。这是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出的首张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罚单。
2016年4月22日,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官庄镇段庄村委大郭庄冯官海门市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白条肉),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白条肉,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冯官海门市在明知不可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情况下,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肉60公斤,销售单价为14元/斤,未售出;销售猪杂碎一套,获利50元。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没收冯官海门市违法所得50元,并处13万元罚款。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猪肉时,一定要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提供有检疫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猪肉上是否有检疫章、肉品品质合格章(统称“两证两章”),不要购买缺少检疫、检验手续的猪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驻马店政府网-商户因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被罚13万元
动物防疫法规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