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化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是需要商标所有人授权的。就算影视作品有创作的成分,没有那么严格,但是为了避免麻烦,没有授权一般是不会乱用的。比方说,别人会找上门来,说自己的商标被擅自使用,影响了公司品牌形象。比方说,自己的合作伙伴(比如,电视台)的关联方(比如有钱多金的广告主)会投诉,怎么能替自己的竞争对手打广告。这种互相关联的关系简直理不清。打擦边球的方法这么多,为何要给自己加风险呢。
版权与软广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