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抓拍不系安全带处罚500元。
以深圳市为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
(二)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不系安全带,快速及高速扣1分,处50元罚款。
根据最新交规条例,副驾驶座位乘员未系安全带不管现场开处罚单或电子监控拍摄,只要证据确凿会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和扣一分决定,此时有两种情况,上述处罚针对驾驶的指现场交警开罚单,后一种情况电子监控证据处罚会计入车辆所有人,此时持有驾驶证的任何人均能“顶包”接受处罚
如果被电子眼抓拍不系安全带应罚款50元,不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