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去注销户口,身份证丢了,只要说明丢失了即可。 人已经去世了,就算是身份证没丢身份证也要交还公安销毁,不会影响注销户口。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并作为每个人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并非现今才有,古已有之。但它的起源却是官员的识别符号。最早的身份证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发明了照身帖。照身帖由官府发放,是一块打磨光滑细密的竹板,上面刻有持有人的头像和籍贯信息。国人必须持有,如若没有就被认为是黑户,或者间谍之类的。
中国古代身份证主要是以下几种:等级身份证、职业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其中以等级身份证最为流行。古代的身份证式样很丰富:虎符、兔符、鱼符、龟符、龙符、麟符、牙牌、腰牌等,都属于等级身份证,后来武则天当政时,一度废鱼符为龟符。虽然形式改变了,但作为身份证的功能并不改变。
可以到居委会或者乡镇府开具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是个法律概念,是户口管理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因失踪而宣告死亡户口注销登记和死亡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户口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在《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的含义有六种解释,其中有两种是对我们现在常说的户口管理中的户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
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户口也是个法律概念,户与口联用,始于汉代司马迁所著的《史记》,后沿用至今。户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户内必需有人才能称为户,人是户的生命实体,而人又是以口为计量单位的。
我们平时所说的户口,既包括家庭户的户口,也包括集体户的户口。但是,户口登记必须有具体的地址,只有人与地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
第四条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义务人持本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公民死亡、服现役、定居国(境)外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在以前办理结婚手续后女方户口会办理注销然后转移到男方户口上,有时因为过早注销导致登记到男方户口上出现问题,目前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再出现。
具体办理手续请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人去世以后注销户口不需要身份证。
人去世一般会有两个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1,医院和公安派出所,如果是医院出据的丢了,可以查找留底存根,重新出据一份,按医院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病历之类的);
2,如果的派出所出据的那份丢了,只是注销户口的话,没有必要补开了,因为公安在出据证明时会同时将户口注销。
医院的那份最重要,是公安出据证明和注销户口的依据。
如果生前没进行过医治,也就是说医院没介入过、只有公安出据的证明,找公安再补一份就行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但老人已经死亡是不能再办理身份证的,
但涉及倒相关的比如财产继承,社保费用的结算或可能涉及到身份信息,通过公安机的户籍证明同样可以办理。
只要说明丢失了即可。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栏填记死亡者之详细工作情形 栏填写在何处(如某机关、学校、公司行号、工厂、田园、林地 … 等名称)并填出办理何种行业(如税务、卫生、行政、买卖商品、种植稻麦制造机械 … 等) 填写何种工作及职务(如业务经理、科长、打字员、会计员、售货员、打铁工、纺织机械操作工 … 等)之详细名称。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 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 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人死后去注销户口,身份证丢了,只要说明丢失了即可。
人已经去世了,就是有身份证,也就是交还公安销毁,丢了就丢了吧,说明一下就可以了。
不影响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