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A也不是B
是9000*3=2.7万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前的工龄因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有解释。
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因单位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按照你实际工龄支付你9000*4.5=4.05万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没有新劳动法
其实您说的正确的是劳动合同法
您说的条款确实存在,那叫“代通知金”
以员工上个月的薪水为标准的
A\B都是错误的!
是9000*3=2.7万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46、47条很明确,我空间有相关法律条文
只有3个月的经济补偿 2.7万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实施的,经济补偿从2008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但是单位违法解除,经济赔偿是考虑本单位全部工作年限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 终止 免责】《劳动合同法》按照下列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但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