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镇级人民政府组织,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跨地级以上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涉及地级以上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修改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论证工作后,由项目涉及地级以上市或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因国家或省重点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涉及规划布局调整的,实行先补划后报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基本农田占补的区位、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在获专家论证通过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