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298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过一个批复(以下简称“55年批复”)。“55年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面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出理由,只是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并引用了刘少奇委员长论述宪法重要性的话。但是,该批复并没有说在民事、经济和行政等判决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也没有说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适用宪法,只是说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宜”引用宪法,也没有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性。③
人们谈起中国宪法不可以被法官引用,大都归因于“55年批复”。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还有一个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以下简称“86年批复做空”)也涉及到这个兆猜问题。
“86年批复”首先详述了我国立法权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确认了哪些可以称为“法律”,从而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族胡型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可见,“86年批复”在罗列哪些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时,只罗列了各种“子法”,没有把“母法”包括进去。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该“批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态度。对此,我认为不能把“86年批复”理解为排除了引用宪法条文判案的可能性。因为,这种排除必须是明示的,不可以“暗示”。再者,如前所述,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法律尚且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是不可了。④其实,人们如果把该“批复”中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也是顺理成章的。
简单的给你说,主要是我们国家法院权力不够。
宪法都是很总纲性的内容,具体什么是指的什么,全备穗靠主观理解。
要是法院可以用宪法裁判,那就是说宪法里面每一条什么内容,法院说了算。
如果真是这样的情况,那我国的法院的权力可以说可以和人大一样大了。
在国外,三权独立。
法院手中的武器就是宪法,法院因为可以使用宪法猛滚迹,所以法院可以抵抗政府,立法机关。
我国,不是三权独立。
我枝并国是在人大最高权的体制下,三权分立。
人大手握宪法,体现最高权。
然后,人大立法,国务院行政,法院司法,体现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