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增设科学技术奖奖项。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名额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名额不超过5人(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授予在近3年为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
(一)在原始创新中取得重大成果,即候选人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应用价值,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等方面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我市应用,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即候选人在经济社会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极大地推动该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第七条 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授予外地来本市工作或创业,近3年在科技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
(一)在原始创新中取得重要成果,即候选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等方面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我市应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取得重要突破,即候选人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第八条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不足以反映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和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水平时,该评审年度可以空缺。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全市应用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的;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中,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规模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软科学、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