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作出了明确,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四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意味着企业预缴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
这个要问你的税务专管员的 不是光有法律条文就能解决问题的 各地处理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