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加强现金使用方面的限制和管理,主要是为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 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 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 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 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扩展资料: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 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 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 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 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原因:
(1)企业超限额大量使用现金,一是不利于安全,二是成本太多。
(2)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成本,如安全保卫、人员增加、假币鉴定等费用会增大。二是大量使用现金,会增加银行货币发行的额度,增加国家发钞的成本。
(3)另外企业大量保存现金,还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因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4)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
(1)国家规定由开户银行给各单位核定一个保留现金的最高额度。核定单位库存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
(2)开户单位由于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必要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防止舞弊,现金的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