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编辑本段]婚姻自由的特征
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⒉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个大,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编辑本段]婚姻自由的内容
⒈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⒉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或社会都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解体,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
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识之士所言: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起来被权衡利弊得失,因此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人们对待离婚问题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对于离婚一般首先要调解,以减少轻率离婚现象。
转载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表现,受《宪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犯罪行为。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它决不意味着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而是必须遵守法律的条件和程序,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两者互相结合,就是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理想的对象,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美满幸福的婚姻关系。但是,结婚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才能为当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创造前提条件。同样,离婚自由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要贯彻好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一定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如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等等。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