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际法学者的眼中及其著作中,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比较多。在国内,主流的国际法教材和意见都不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际政府间组织和某些特定的争取民族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国内,关于个人是否国际法的主体,有一个语境的问题。
应该说,在具体的领域,比如人权法当中,因为自然人是公约规定的权利主体。可以说,在特定的法律讨论领域内,个人是法律主体。而在一般国际法上,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还是有些牵强,也被认为实践中有一些操作上的困难。
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个人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在许多国际法中,涉及有关于个人全利义务的内容,而且国外有些法学家也认为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所以,我个人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而是国际法中的次要主体。
国际法分诸多领域,且各个领域交叉重叠,所以需要分别讨论,我认为:
1、在国际公法(也有直接叫做“国际法”的)领域,个人本质上无法作为法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但对战犯的惩处,我认为是特列。
2、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在各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私法协议层面上,个人不是法律主体;在间接冲突规范(如“涉外法律关系使用法”)的层面上,个人亦不是法律主体;但在直接冲突规范(如CISG)的层面上,个人得以通过及按键冲突规范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因此是法律主体。
3、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也须分为以上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