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无因性?

2025-03-01 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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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物权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根据无因性原则,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或者无效时(比如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物的履行行为(比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却不会当然无效。因为当事人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权不能因之而被撤销。此时,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但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更不能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追及权(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的话)。

回答2: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19世纪前期通过对罗马法交付规则的无因化解释,尤其是通过对罗马法非债清偿规则的扩张诠释,逐渐创设了现代意义上的物权行为理论。在1840年出版的《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他写道:"私法上契约……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目前,我国的物权法还未出台,而很多法学家对物权行为一些理论性问题争议很大。其中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和无因性一直是很多法学家争议的焦点,这些争议的焦点就是对物权行为理论态度的问题,而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就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无因性理论的存在价值是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