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区仍是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
三、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云南、辽宁、北京、湖南等少数的几个省市。而在这几省市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这几个省市中,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其中少数的中级法院。
四、采用注射的方法其实更为方便、便宜。因为毒针的价格与子弹的价格相差无已,并且采用注射的方法可以就近在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执行死刑。而采用枪决的方法,要出动大批的武警、出动大批的车辆,将死刑犯拉到刑场。
注射的车辆和设备其实并不是需要很复杂,只要一辆普通的面包车改装加上一些相应的简单的设备就可以了,略有常识的人都是可以想象得出的。
但是,为什么现在的注射执行车这么贵呢?不用说你也是明白的了,因为制造的厂家知道这种车子只有是公家买的,再都,回扣率可不少呢,于是,离谱的价格就出现了。
五、枪决和注射的方法对死刑犯和对其他人员的镇慑力是没有多大的差别的,都是一死,只不过一个是死有全尸,一个是死时脑袋炸裂。(现在枪决一般是对准死刑犯的头颅,并且用的是杀伤力较大的军用步枪,枪声过后,一颗普通的七九弹就足可把死刑犯的头颅射得像炸裂一样,脑浆与鲜血满地)
五、在执行枪决任务中,其实不论是监斩的检察官、还是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官,都喜欢选择采用枪决的方法行刑,因为检察官和法官都认为巨大的枪声及亮闪闪的金属子弹是可以镇邪,可以防止在执行死刑后邪气上身
自从1997年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之后,我国对执行死刑的方式就加入了注射死刑。在刑诉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有,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一般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式执行。也就是说,不允许采取这两种方式之外的方式来执行死刑。
一、注射死刑的规定有哪些?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比较大,从中国来看,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
二、注射死刑的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法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
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
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三、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注射死亡其实也就是说的注射死刑,这是我国执行死刑中的一种方式,另一种则为枪决。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实很少还有对死刑犯执行枪决的情况了,大部分的法院已经逐步从枪决改为了注射死刑。而在执行了死刑之后,一般还需要由法医检验罪犯是否真的已经死亡,同时同级人民检察院还需要派员到场监督执行死刑。
按相关法律规定,现在执行死刑是有枪决的方式的,但不是唯一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一、枪决和注射是执行死刑的法定方法。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执行死刑只能采用枪决或注射的方法进行,采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是非法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的方法执行”
二、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区仍是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
三、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云南、辽宁、北京、湖南等少数的几个省市。而在这几省市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在这几个省市中,采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的,只有其中少数的中级法院。
四、采用注射的方法其实更为方便、便宜。因为毒针的价格与子弹的价格相差无已,并且采用注射的方法可以就近在羁押死刑犯的看守所执行死刑。而采用枪决的方法,要出动大批的武警、出动大批的车辆,将死刑犯拉到刑场。
注射的车辆和设备其实并不是需要很复杂,只要一辆普通的面包车改装加上一些相应的简单的设备就可以了,略有常识的人都是可以想象得出的。
但是,为什么现在的注射执行车这么贵呢?不用说你也是明白的了,因为制造的厂家知道这种车子只有是公家买的,再都,回扣率可不少呢,于是,离谱的价格就出现了。
五、枪决和注射的方法对死刑犯和对其他人员的镇慑力是没有多大的差别的,都是一死,只不过一个是死有全尸,一个是死时脑袋炸裂。(现在枪决一般是对准死刑犯的头颅,并且用的是杀伤力较大的军用步枪,枪声过后,一颗普通的七九弹就足可把死刑犯的头颅射得像炸裂一样,脑浆与鲜血满地)
五、在执行枪决任务中,其实不论是监斩的检察官、还是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官,都喜欢选择采用枪决的方法行刑,因为检察官和法官都认为巨大的枪声及亮闪闪的金属子弹是可以镇邪,可以防止在执行死刑后邪气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