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二次鉴定结果不服

2025-04-03 17: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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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不服只能保留意见,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不服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不服的,只能保留意见,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