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临时建筑的审批手续

2025-04-02 1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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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报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如果以临时用地为名,行建设永久性建筑之实,有关部门在查处的时候并不会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依据,而是要实地勘察,以确定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如果该建筑确实已经建成永久性建筑,对土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兴建临时建筑的,需要经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所以临时兴建农家乐时,也需要经审批才能兴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