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话按《破产法》走,首先保证员工和债权人的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次表决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实施。新破产法的通过使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有了比较完整退出的机制,对于完善市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对于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新破产法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该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破产法较好地平衡了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解决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后遗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我们就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来阐述新破产对于职工利益的保护。
一、新破产法对于职工利益的程序性保护。
新破产法从程序上完善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劳动债权的参与权,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1.在破产申请时,要求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
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要求债务在进入破产程序的第一时间就要求破产债务人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状况,使人民法院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状况,以便人民法院根据该情况在具体破产事务中注意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2.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享受破产参与权。
在破产案件中如果一般债权人要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否则就会丧失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而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无须申报也能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新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的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不仅豁免了劳动债权的申报义务,而且把劳动债权的调查义务交给了管理人。这条规定使职工由于未按期申报债权而导致丧失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成为不可能。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职工的总体文化水平还较低,如果劳动债权也实行申报制度,就有可能因为劳动者不懂得申报,而导致丧失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由于破产企业在记载职工工资等方面可能存在误差,或对上述费用的计算也可能存在遗漏,因此,该条也为管理人查核劳动债权的错误设制了救济程序。如果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如果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程序上进一步保障了劳动债权。
3.职工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由全体债权人参加,代表债权人共同意见,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项的临时性组织机构。债权人会议通过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表意见的最重要场所。因此,劳动债权要得到充分的保护,职工就应当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新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为便于债权人会议履行职责,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债权人会议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新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或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规定从程序上保障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参与权,使职工有机会参与破产进程的每一个环节,使其有机会在这个进程中发表意见,反映职工的意愿,从而达到了保障破产企业中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4、对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权。
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了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使之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各方面的利益,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反映各方面的意愿,新破产法设制了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机制。新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为单独表决的一组,充分显示了新破产在注重在重整过程中对职工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