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包括修改名字的权利;其次,公民要修改名字时要符合以下规定才能修改:
一、户口本改名字的受理条件
1、出于宗教原因。宗教名与世俗名不符,需要在改换的,在提交申请,出示证明,审查无误后户口本改名字方可以受理。
2、父母再婚等原因需要子女更名。通常,这种原因造成的户口本改名字的情况较多。
父母再婚中,各方的态度影响着再婚婚姻的质量以及子女成长等问题,所以各方应该有一个妥善的态度。
除了再婚外,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等原因造成的户口本改名字情况也属于较容易此类。
3、姓名用字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说明条件不具备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有不少想改名字的福主,问师父最多就是当地派出所不给改名字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