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纠正:现在刑法已没有投毒罪,现对应的罪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毒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所侵害的客体是否是特定的。如投毒行为危害的客体(人),是不确定的,可能会造成A死亡,也可能会害到B。而故意杀人行为危害对象是一定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有目标的。
补充说明: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但是没有法律修正案或者立法解释将之推及刑法第17条第2款。那么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就会有疑问,到底是只涉及投毒行为,还是涉及包括投毒行为在内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2004年4月改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关键看侵害什么客体,投毒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河南省长葛市王喜英被她丈夫张国庭一窝,投毒,击头颅,胳膊腿打断,拖拉储藏室被子蒙八天,偷火化,烧孝衣证据确凿,许昌市检察院长张桂平,许昌市公安局长柏启传该不该对凶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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