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不适当。因本案管辖权属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
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不视为。因为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B公司必须应诉,为防止开庭时毫无准备而导致诉讼不利,B有权委托代理律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
6、不能。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孙友荣、孙金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你参考民事权利能力来理解诉讼权利能力就可以了。
2.楼主说的应该是“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原告或者是与案件有实体关系的被告。本案中,二孙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二孙与受害人是姑侄关系,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近亲属”,既然不是近亲属,他们也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也就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3.根据上文分析,既然二孙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他们也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第一项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二孙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他们也就与本案没有直接厉害关系,因此他们不能提起诉讼。既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自然也就不会被法院所受理。
4.上文已经分析了二孙不符合起诉的主体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所以法院的处理办法应当是以通知书的形式告之二孙本院不予受理。
楼主明白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