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甲主观上没有杀害乙的故意,而且是出于保护乙而开枪的,即使是错手杀死了乙,也不能认定为过失,因为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所以,甲不能以犯罪论处。
但是,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甲举枪已经预见可能会对乙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而实际造成了乙的死亡结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这两种观点您自己斟酌,我个人倾向第一种观点。
首先,主观上肯定不是故意,出现乙被误杀的结果必然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第二,甲在瞄准射机时,由于熊忽上忽下,应当可以预见有可能会误伤乙,从其找准时机,应当可以看出在甲的主观上应是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所以我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其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甲并没有杀死乙的主观故意,排除故意杀人罪
其次,乙在和熊的搏斗中,位置无法固定,甲如开枪很有可能会误伤到乙,甲应该能预见到误伤乙的这种结果,由于轻信自己的“枪法”而将乙打死,应成立“过失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