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去过美国再次签证还需要面签吗?

2024-11-15 21:47:1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不用面签,可以用代传递。

根据过去美国旅行而设定的条件:

如果之前获得过美国签证,您可能符合代传递服务进行申请。
您之前获得签证时的年龄必须在14岁(含)以上,且必须采集过指纹。
您必须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您必须本人在中国。
您申请的必须是同一类型的签证。例如,您之前拥有的是B类签证,而且希望再次申请B类签证。
如果您之前的签证为B类(临时商务/旅游观光)、C-1类(过境)、D类(乘务员/船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型学生)或O类(杰出人才),则您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48个月。
如果您的护照上有两个失效签证,只要签证过期时间不超过48个月,您可以依据二者之一(第一个或最近失效的签证)申请代传递业务。
如果您是续签H-1、H-4、L、P-1或P-2类签证,则您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您不能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申请 多次入境的L签证(公司内部调职者)。免面谈代传递服务只接受申请一次入境的L签证。
如果您申请I类签证(记者和媒体签证)、P-3类签证(娱乐/表演签证)或H-2B类签证(非技能工作者签证),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要符合续签代传递服务条件,F-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在已入读的美国学校或机构学习,而J-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参加以前的交流项目。
如果您的签证上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则无法使用代传递业务。但再次申请B-1, B-2, B-1/B-2, F-1以及J-1类签证除外。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B-1, B-2, B-1/B-2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F-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48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J-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24个月以内。
如果包含有效或到期美国签证的护照遗失,您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回答2:

是的,所必须的材料还和以前的一样,只不过从6月份开始签证费涨到了140美元了,你还必须要去面签的。

回答3:

免面谈签证申请服务是要找中信实业银行办理的。而且免面谈服务只适用签证失效一年内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符合该项服务的要求,可以将申请材料交到指定的中信实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通过中信实业银行递交申请的申请人于周三下午到领事馆打指模,他们办理签证所需的时间要比通过话务中心预约面谈的申请人短得多

回答4:

如果签证失效1年内,申请同样类型的签证,就可以通过中信银行 免面签
否则只能去大使馆面谈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niv_renew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