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到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经济法方面的知识: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一)
1、该合同于8月19日生效。中国A公司于8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同意其要求时,根据《合同法》,此时合同生效。
2、该批货物运输保险费用应当由中国A公司承担,因为合同中签订的贸易术语是CIF方式交货。
3、自离开上海港前,风险由A公司承担。离开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期间,风险转移,由卖方承担。
4、不可以。在CIF贸易术语下,买方只是承担保险费,但货物离开上海港后风险转移到卖方
5、A公司。
(二)
不能。理由同上,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卖方可以积极配合。
(如果采纳,本人急需分啊)
具体内容详查incoterms 责任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