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2024-11-15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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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单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

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是各级地方政府财政的总称。地方政府为实现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地方政府与所属或所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我国地方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乡(镇)三级财政组成。

回答2: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回答3:

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或者分次作为营业外收入,最终作为利润总额增加,交企业所得税。

回答4:

肯定不征增值税。增值税是流转税,流转税是只对经营收入征的税。
但是补贴要看情况决定是否征收所得税,如果有特别规定的用途并且你们企业也按照要求单独核算并适用于该特定用途,改补贴可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如果没有规定特定用途,收到当年还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