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 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填写注意事项
(一)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下同)暂免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具体申报表口径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4、6、8栏合计,既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又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应合并计算确定销售额,并以此作为是否享受免税政策的依据。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在总局未明确前,暂按以下方法填写申报表:
1、查账征收方式的小规模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申报表填写要求分别填入第1、4、6、8栏(第6栏‘免税销售额’仍按原规定填写享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填写因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入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按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额填入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填‘0’,其他栏次据实填写。申报表填写过程中如系统对减免税资格或减免税额给予提示,则点击‘确定’跳过,继续申报。
2、核定征收方式的小规模企业,月核定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总局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企业申报方式明确后,申报方式如有变化的,按新的要求执行。”
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应免征的增值税额填入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核定征收方式的小规模企业,月核定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1 (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6893.20
10 本期应纳税额 206.80
11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206.80
12 应纳税额合计 0.00
14 本期应补(退)税额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