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范围内的农场土地性质,只有两种:国有或集体所有。这在农场底册里有明确记载。若无法看到底册,可咨询当地县土地局。
一、国有农场土地
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综上,国有就是全民所有,国有农场土地的性质就是产权归国家所有,只有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者得到国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才有权处置该土地。
二、集体土地耕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综上,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该土地有处置权;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
1、集体所有是指归一个小的群众集体所有,而国家所有则归每一个公民所有;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国有的则为代表国家的机构部门或人员经营管理;
3、只要国家愿意或需要可随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的,而集体则没有这样的权力;
4、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国有土地不需要这些;
5、集体土地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国有一般由国家经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