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权利

2025-05-05 13: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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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是由人民选出的,而是由总统提名并获得参议院同意后,总统方可任命。司法的权力不能简单地以人头数来赋予(民选),法官不是投票选出,而是通过特殊的优选程序来选出的,因为特殊资格在成员中是极其重要的,所以主要考虑的应该是选择那种最能保证这些资格的挑选方式。因为在该部门任职是终身的,所以必然很快消除对任命他们的权力的一切依赖思想。因此,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及参议院同意,总统任命的,但一旦这些被提名人当上终身制的法官,他们就无需再服从其原先的政党、总统、参议院的意志来审判。
法官是中立的,既不偏颇政府,也不能偏颇人民。因此一个真正中立的法官除了独立于政府之外,还应独立于舆论及民意,只忠实与法律(有一法官为了防止其对某件案件的裁决受舆论先入为主的影响而终身不看报纸)。
这是一个职业分工的问题,虽然美国是传统的民主政府,但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及国民主的缺陷(多数人的暴政),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但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实际上这是一个职业分工问题,就像法官不能够去当足球裁判一样,因为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象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美国人赋予法学家的权威和任其对政府施加的影响,是美国今天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最坚强壁垒。全国的多数,尽管其激情动人,其倡议振奋人心,也无法在全国各地以同样方法在同一时间使全体公民服从它的意旨。法官通过对裁决法律不符合宪法(司法审查权)来达到防止民主暴政的目的。 即薪水不能被裁减,这可以杜绝政府(通过国会)做一些小动作(如通过削减薪酬,使法官识趣,使判决符合政府意愿。)来间接控制法官。

回答2: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权利:

  1.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

  2. 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3. 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4. 此外,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5. 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掌权人。

  美国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