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支付应酬费用超标。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及注意事项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设有销售部门并为了进行部门费用的考核,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中。
以上仅仅是一般规定,还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如: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按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对外赠送的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3、外购的有特定用途的东西,也可不作为业务招待费,如:生产及办公场所购入的水、劳保用的茶、饮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超标是指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可以指单次的业务招待费招过标准,也可以指招待费总额超过标准。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当年发生的招待费支出的百分之六十,不超过当年不含税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超出部分做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