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本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部门咨询,发放标准各地有所不同。黑龙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按以下标准发放丧葬费与抚恤金:
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根据黑人发[2008]13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离退休人员以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