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每个月几号更新?

2025-05-02 06: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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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银行对于个人征信系统更新的时间是两个月一次。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

一般来讲,个人信用报告有两大类,一类是给您自己看的,它包括了征信机构拥有的所有关于您的信息,包括是哪家银行给您的贷款,哪家电信运营商给您提供的先打电话后付费的服务等。

另一类信用报告是给银行或其他机构看的,包含您所有的信用交易信息,但出于公平竞争的目的,个人信用报告里没有记载给您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服务的机构名称,即没有与您进行信用交易的机构的信息,除非这家机构就是查询您的信用报告的机构。

扩展资料: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信用征信

回答2:

人民银行对于个人征信系统更新的时间是两个月一次,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进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询人提供的个人信用历史记录。2019年5月个人新版征信正式面世,征信信息的时长及精细程度将进一步提升。

扩展资料

各国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都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对社会个体的约束。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民众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

然而,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信用征信体系以及培育有效的信用市场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信用征信

回答3:

据说个人征信报告是每月月初更新一次,以后可能会实现半月或每周更新一次,甚至实现T+1模式;
企业征信是T+1,即当天发生,第二天即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