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士官(兵龄满10年)在原籍由民政局安置办安排工作,全国大部份地方有考试制度,有考试制度的依据兵龄、立功等级、伤残等级的得分和考试的得分相加公开选择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退役报到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如果选择自主就业,领取补助金的,政府是不会给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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