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校园霸凌导致他人自杀的学生该受到刑事责任。
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有以下几条: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4、过失重伤罪是指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5、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6、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十四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