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户口本来是农业户口,可是家里去更新户口本的时候工作人员却搞错了,把农业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了,更新了之后一直不知道,没去留意,直到前些天公司要给我上保险,才发现我之前填写的农业户口都是错误的,因为户口本上写的清清楚楚,本人是非农业户口,害我被经理批了一顿,因为一直以来帮我办理保险都是以农业户口办理的,现在是非农业业户口,说得重新再来,那些资料要全部搞过,我想问一下,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有什么区别啊?缴的基数是多少啊?非农业户口缴的费用多些?这种情况下,我现在是非农业户口,公司给我重新办理又是以非农业户口办理的,那我要是去改成农业户口了,这个保险又是以非农业户口办理的,我该怎么办啊?一直这样下去,以后我能领到退休金?农业户口却买的是以非农业户口办理的保险,到时会不会很麻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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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
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可以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4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退休金与工资一样,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如果退休职工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退休金当然应该停发,考虑到“失踪”的特殊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