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提问有点混乱。首先,在质权关系中质权人就是债权人,出质人就是债务人,如债务得不到清偿,债权人有权占有出质物不予返还。
其次,出质人也即债务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而言的,债权人的担保义务一是转移质物归债权人占有,二是在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不得阻碍质权人对出质物的拍卖、变卖;既然质权人已经占有出质物,债务人也没有要求返还,就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不需要债权人的通知。
最后,债务人只有清偿了全部债务,才可要回出质物。但是既然债权人已经占有出质物,而且债权早过了清偿期限,他大可不必追着债务人要债,而直接申请法院拍卖或者变卖出质物以优先受偿。